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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

发布时间:2014-05-09  来源:http://www.jcyhr.com/news/66.html
  在济南劳务派遣单位需遵循的法规:《修正案》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实施行政许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原来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有两个条件:(1)公司制;(2)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修改决定增设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对此,要注意把握如下问题:
  一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企业组织形式。《修正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办理公司登记”,这与修改前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实行公司的形式,不得以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设立。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抬高门槛,增强了劳务派遣单位履行义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是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劳务派遣单位是一个经营实体,开展业务需要相当的人、财、物,需要具备与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一定的场所,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如计算机、网络设备、档案管理设备等等。
  四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修正案》还首次明确提出,任何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都必须先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获得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方能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当然,为了减轻对相关业务领域的影响,《修正案》还特别规定了派遣单位取得行政许可的过渡期,即“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也就是说,《修正案》施行后,派遣单位最迟须在2014年7月1日前获得行政许可,才能开展新的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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