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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创业:谁应该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负责?

发布时间:2012-10-09  来源:http://www.jcyhr.com/news/10.html

    从山东劳务派遣市场来看,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牵扯到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复杂关系。那么,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医疗由哪一方来负责呢?下面我们来举例说明:
  
    山东劳务派遣公司甲与齐某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双方达成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甲安排齐某到用人单位乙工作,每月支付齐某工资为2500元。合同签订后,齐某即遵守劳务派遣协议至用人单位乙工作。用人单位乙与山东劳务派遣公司甲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齐某在工作中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右手受伤,住院治疗29天,后由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构成七级伤残。现齐某起诉山东劳务派遣公司甲要求赔偿,但两公司相互推诿,齐某的工伤究竟由谁来负责呢?

  法律人士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协议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收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山东劳务派遣公司甲是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乙是接收单位。齐某因履行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应当以甲公司为被告。同时,因工伤争议涉及乙公司,故其可将两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又因用人单位乙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齐某可以要求其与山东劳务派遣公司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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