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组通字(1991)13号文件规定,干部及个人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人事材料必须完整、真实。
完整的人事档案包括:1、履历材料;2、自传材料;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4、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5、政审材料;6、参加党、团及民主党派材料;7、奖励材料;8、处分材料;9、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1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二、代理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形成的上述归档材料送交档案管理科,由工作人员审核后一周内归入本人档案。
三、归档材料与原档案材料相矛盾或手续不全的,应予退回、销毁或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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