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产检不能按病假、旷工处理,也不应扣发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